前沿拓展:厦门汽车托运收费标准
中国国内的经济舱旅停合具长接赶完欢保客可以携带20公斤免费托运行李,也就是说飞国内段时允许免费携带20公斤的托运行李,对于公务舱为30公不煤么适服斤,头等舱为40态公斤。
不超过20公斤不收费。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一辆进口好车,没骑多久就被撞了,而且被撞后因为进口车的维修费用产生纠纷还闹上法庭,厦门市民小周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因为该进口车省内没有授权维修点,所以小周将爱车送到省外维修,不料保险公司竟因此拒赔。这种情形,谁来买单?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
经查,2021年1月,小黄驾驶摩托车在海沧与小周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小黄负全部责任,小周无责。
事故造成小周车辆受损,但由于小周的车辆是进口车,省内没有授权维修点,加上疫情影响配件邮寄,而与保险公司两个月来的沟通,始终无法解决问题。于是,他将车辆委托道路救援公司运送至杭州维修并托运回来,其间产生费用包括:车辆从厦门到杭州的托运费(救援服务费)5000余元,车辆维修费10000余元,车辆从杭州到厦门的物流费2000余元以及小周到杭州验车的往返机票费1000余元。
这下,肇事方小黄和保险公司不干了。他们认为,小周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送到省外修理,产生多不合理、不必要的间接费用,严重扩大损失。车辆修理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原告擅自将车辆运至省外修理,产生许多不合理且不必要的间接费用,不应当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小周要求承担此类费用,有失公平。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名下案涉摩托车系进口车辆,福建地区无授权维修点。小周在与保险公司协商通过厦门本地维修,沟通近2个月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地理位置离厦门较近的杭州授权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人为扩大维修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辩解依据不足,因此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小周的车辆损失情况:维修费、施救费、物流费、交通费予以认定;验车交通费缺乏充分依据,不予认定。
终,法院一审认定,小周各项损失总计20000余元。保险公司应支付17000余元,剩余3000余元应由小黄承担。
小周因不满一审判决又上诉。终,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拓展知识:厦门汽车托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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