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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市监局发布了两则反不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梳理文件发现,此次通报的案件中,涉及医药、医疗的案例有5例,其中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福州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广东宸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刷单被罚。
商业贿赂形式多变
两家企业被查处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重点打击医院、医美不正当竞争
三家医院、企业被罚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连续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对医美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今年1-10月,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027件,罚没金额4.2亿元。其中,涉及医美领域案件277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
一、虚假宣传医疗机构资质、医生资历案
医美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非法机构、无证医师以及假冒产品等乱象频出,屡受诟病。全国医美机构由于医生少、需求大,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医疗机构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美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以服务品质的假象。一些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违规营业,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主诊医师、护理人员资质等都有严格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认真考量医美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信誉,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审慎作出决定。
案例1:福州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灯箱宣传其聘请的2位整形医生梁某和李某。其中称梁某为“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专科会员”,称李某为“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中国吸脂与脂肪移植专家组成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专科会员”。经查,上述信息均系当事人杜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二、刷单炒信案
随着医美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美市场的消费需求不断提升,如何选择一家靠谱的医美机构往往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消费前通过网络研究“攻略”、查看评价对实际消费的决策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医美市场鱼龙混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一些医美机构为了盈利通过“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直播带货等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既构成了消费误导,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难度,同时也扰乱了清朗的市场环境。网络上搜索到的排名靠前的医美机构,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的医美“种草笔记”,社交平台上网友分享的“成功案例”,很可能是一些商家广告或者推广的结果。消费者要提高对“刷单炒信”等行为的警惕性和识别力,规避消费陷阱,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2: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刷单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注册的微信小程序上显示“万美复苏 12000元6选2礼包”已售25891件,“万美复苏 伊妍仕”已售11247件,但后台数据却显示两种商品实际销售数分别为1件和0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三、仿冒混淆案
经过激烈市场竞争和多年的行业发展,医美市场已经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的企业品牌,深受消费者青睐,一些知名机构的医美项目甚至“一票难求”。与此同时,一些经营者为招揽客户,在营销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商业标识,或者名人、明星肖像图片等,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极大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潜在威胁,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3:广东宸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紧宸套装(规格:“液体敷料5ml×3瓶、冷敷凝胶3g×2支”)、紧宸体验装(规格:“液体敷料10ml×1瓶、冷敷凝胶3g×1支”)及医用冷敷贴包装盒上使用某明星肖像,足以引人误认为该明星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代言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25000元。
11月18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了12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公告。
公告内容中指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通知要求,福建省药监局于2022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莆田、宁德、平潭地区12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被检查企业名单
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使用药品行为;是否存在伪造采购药品来源和证明文件、虚构销售流向行为;是否存在伪造或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药品购销记录无法追溯等行为;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挂靠走票”行为;是否违法回收药品或者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骗购套购管制药品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反GSP等规定。
检查结果: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在仓库地址等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内审工作,没有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分析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有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没有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回款账户与备份的客户首营资料账户信息不一致。有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办理在现任职单位的执业药师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没有定期审核修订。有的企业阴凉库温湿度长时间超出规定要求,不能及时发出报警信息,养护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调控。
库房照明设备存在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满足储存作业的照明要求。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录入与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相符。采购药品时,未按要求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协议,没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未按规定逐批收货验收;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药品堆垛不规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未分开存放。有的疫苗代储代运企业质量负责人兼职疫苗验收员,企业温湿度超限报警处理记录不完整,疫苗运输记录不规范。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蛋肽类药品未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与疫苗和其他药品储存于同一个冷库等缺陷。
对企业存在的缺陷问题,执法检查人员已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跟踪企业整改落实。
除此之外,11月17日广东省药监局也发布了一则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综合评定结果的通告。
通告内容中显示:近期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以下132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经过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企业仅10家;其余的122家药企全部为“基本符合要求”,监管部门责令这批企业全部限期整改。具体涉及阿斯利康医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另外还有多家连锁企业及其分公司一同整改的案例,包括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批发)、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连锁),上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湛江)有限公司,广州采芝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广州采芝林医药有限公司。完整需整改名单如下:
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
以上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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