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重庆的整形医院
双眼皮手术要术后7天-1个月内才算开始愈合,如有肿胀情况可维持每日3~4次的热敷动作。和医生事先沟通手术后的大致果;占爱皇晚者块将6、主动配合医生和护士的诊疗操作;7、按照医嘱及时回院复诊术后要注意紫外线的防护,好早晚于出门前于疤原痕处多做隔离与防晒的保护,以防止阳光对于新生皮肤所可能造成的伤害,只有疤痕护理结束后才算是结束了双眼皮手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重庆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爱思特公司”)与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终4059号,驳回重庆爱思特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重庆爱思特公司赔偿患者17万余元。
整形美容手术不当意外骨折
张某与重庆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5民初20798号显示,原告张某诉称,2018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重庆爱思特公司签订《颅颌面部整形美容手术前告知同意书》和《肖像权使用许可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8年10月3日对原告实行下颌角成形术+外板去除+咬肌切除手术,手术费用30722元。
在手术过程中,因被告手术不当,造成原告右下颌骨斜线区意外骨折,同时造成右侧骨裂,给原告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本次医疗事故导致原告的下颌骨左右不对称,需要后期美容修复,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各类赔偿212040.42元。
被告重庆爱思特公司辩称,被告在给原告做手术时意外造成原告骨折,其公司对原告进行了固定术,要求原告术后3个月取固定术装置。如果医疗过错鉴定出来有问题,其公司同意在10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17万余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张某在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影像学检查,影像学诊断为上下颌骨未示骨质异常。
同年10月3日,张某因“自觉双侧下颌角肥大影响美观2年余”到爱思特公司住院。当日,张某与爱思特公司签订《颅颌面部整形美容手术前告知同意书》和《肖像权使用许可协议书》,约定爱思特公司于2018年10月3日在全麻麻醉下对原告实行下颌角成形术+外板去除+咬肌切除手术。手术后,张某在爱思特公司住院12天,于2018年10月14日出院。
2018年10月8日,张某在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进行放射科CT检查,检查印象为:下颌骨术后改变,右侧下颌角内固定术后,请结合手术史;鼻部术后改变;所示左侧上颌窦炎。2019年1月8日,张某在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门诊调节,门诊诊断为右下牙槽神经损伤。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爱思特公司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目前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的责任程度、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9年8月28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重庆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参与度可考虑70%-80%;被鉴定人张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据此,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重庆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73737.64元。
二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判决后,重庆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显示,驳回重庆爱思特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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