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吸脂死人案例视频
来源:辽沈晚报
2019年7月5日,32岁的大连女子王丽(化名)在大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大连艺星”)接受隆胸手术时身亡事件,在一年后的7月13日终被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受大连市卫健委委托,由大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得出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爱人已逝:刘先生不堪回首往事
2019年7月2日,手术前3天,王丽到大连艺星做了一次术前体检,各项体检指标均被描述为“正常”。7月5日手术当天,王丽找了两位同学陪同,而这一切远在黑龙江出差的丈夫刘先生并不知情。
据陪同的一位同学回忆,她们是上午九点到达大连艺星。10时55分完成术前准备,11时5分在5楼1号手术室,进行插管全麻,手术于12时10分开始,原定3至3.5个小时的手术持续了5个小时还没有结束。直到下午4时5分,陪同者才知道,王丽已经被转到附近医院抢救。4时20分,王丽已经不行了。接到噩耗的刘先生几经周折抢时间赶回大连,见妻子的“后一面”。
监控显示:主治医生脱岗
无独立实施麻醉资格的麻醉师同时两台手术
后据了解,两个月前,大连艺星销售人员王某为了说服王丽去做隆胸手术,不断给她洗脑。在王丽生前的聊天记录里还保存着6月21日王某催促“定金今天不交,折扣就作废了”还以杨某、柳某、林某某明星做诱导的内容。
刘先生记得,事件发生后,陪同者曾与中山区卫健局相关人员沟通,对方先称涉案的药品、器具和病历已封存。三天后,又称:没有人向他们提出封存的要求,东西并没有保存。在家属的要求下,才封存。刘先生发现,病历中的内容与视频监控记录的有出入。
接下来,刘先生调取大连艺星5楼监控的过程也十分波折,先是监控器被人调了角度,一个照天棚,一个照地板,根本拍不到走廊的影像;后来,监控室工作人员又称自己是新来的,录像坏了;到后,在警方的协助下,监控录像虽然调出来了,里面的影像却部分消失。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出来的录像让刘先生更加心疼妻子。
妻子王丽手术开始50分钟后,主治医师张某从手术室离开。2时57分才匆匆返回。“手术没结束,主治医生离开近2个小时,留下一名,医助没有任何资质,刘先生手中图片和视频显示,医助全程参与手术。“我媳妇当时就被扔在手术台上?”刘先生不敢想象那段时间,王丽一个人在手术室冰冷的手术台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经过艰难的调查,刘先生得到的医院急诊科抢救病例的记录着:7月5日下午3时42分,王丽于45分钟前在大连艺星进行隆胸手术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按照这一时间推算,此时正是主治医生张某返回手术室的时候。艺星曾对王丽进行半小时的心肺复苏,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等等措施,无后,才送往医院抢救。这期间,医院方面始终未告知陪同王丽前来的同学,更没有通知家属。
刘先生注意到,负责这台手术的主治医师张某是2018年1月取得执业资格。更让刘先生不解的是,麻醉师徐某2016年取得威海市卫健委签发的职业资格,是初级职称。刘先生从多个医疗部门获悉“这种资质的麻醉师并不具备独立做全麻手术的资格。”
通过监控录像,让刘先生出离愤怒是,麻醉师徐某在手术期间频繁往返与另外一间手术室,疑似一人同时进行两台手术,护士孙某和医助孙某某在王丽手术期间也曾多次往返麻醉师徐某的同一间手术室,各长达一两个小时,参加王丽手术全部人员有三次同一时间段在另外一间手术室,王丽被扔在手术台上。
司法鉴定:
“麻醉药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
12月24日,刘先生收到的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王丽死亡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致,本例死亡以麻醉药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为此,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
12月20日,根据复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未检见各器官存在可以说明死因的原发性疾病及过敏反应的病理形态学改变,也未检见可以说明死因的肺脂肪栓塞的病理形态学改变。”
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载明,虽然王丽死亡后3个月有余,且已经过尸体解剖,仍能见处一定量的利多卡因、罗哌卡因。据悉,利多卡因具有麻醉起快、弥散广、穿透性强等特点;罗哌卡因具有组织分布快而广、麻醉作用时间长等特点。而利多卡因、罗哌卡因中毒均可导致心脏传导速度减慢、房室传导阻滞、心动过缓等作用。
鉴定意见显示:本例王丽死亡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致。本例死亡以利多卡因、罗哌卡因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
而早在8月10日,记者看到了尸检报告。报告的鉴定意见指出,死者符合因双肺脂肪栓塞伴过敏反应,继发DIC而死亡。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书》都表明,王丽死因与王丽本身并无关系。刘先生表示;“我只想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依法依规严惩他们,为妻子讨回尊严。”
医疗鉴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王丽死因,尽管通过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完全排除了王丽本身原因,但大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则更为清晰明确。
据刘先生展示的这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表明以下具体细节。“医方在医院管理方而存在的问题:
(一)经审阅材料,麻醉医生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医方聘用仅有初级职称的麻醉医生独立开展全麻手术,并允许其同时管理两台全麻手术,违反了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编《2014 版中国麻醉学指南与专家共识》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14)第四条麻醉过程中质量控制第一款“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麻醉科医生才能独立实施麻醉,不具备独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资质的医师应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的规定。
(二)医方管理不规范,在该患于术期间,手术医生离岗、麻醉医生,及手术护士多次往返手术室,对患者病情监护不到位。
(三)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不真实,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容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
综合两次尸检结论:辽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符合因双肺脂肪栓塞伴过敏反应,继发DIC而死亡”: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数,以利多卡因、罗哌卡因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结合该患临床诊治过程,专家组综合分析该患者死亡与术中出现病情变化时,医方观察、处理、抢救不及时有关。
综上所述,医方的上述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则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本可避免:
悲剧前15天大连艺星已出现过问题
记者讯还了解到,虽然大连艺星店面已经停业,但是设备和医疗人员已经分流,一些顾客被分散到西岗区、中山区等其他美容机构。艺星的工作人员称中山区卫健局以“红头文件”形式允许这样操作的。该区卫健局相关人员对此并未否认,只称医师可多点执业。
对此,有市民质疑:既然已经停业整顿,相关业务却没有停,停业整顿的意义何在?如何避免不会出现第二个“王丽”事件?
据刘先生调查,2019年6月21日,即在其妻子在艺星死亡的前15天。一位女士在大连艺星做吸脂手术,术中出现险情,幸得陪同家属及时发现,拨打120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才挽回性命。而大连艺星对这位女士给予了赔付。但是大连艺星并未受到此事的影响,直至15天之后,为王丽做了隆胸手术……“假如,大连艺星早点汲取教训,停业整顿,或者有关部门对这个医院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予以纠正。王丽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涉嫌犯罪:
相关医务人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了解此案的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孙庭超律师表示,大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本案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这个结论是医疗事故中的高级别,也意味着医方过错的严重性。本案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手术过程中脱岗终导致患者病情变化时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抢救死亡,根据我国《刑法》335条之规定,相关医务人员已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本案的终定性以及是否涉嫌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本案中麻醉师仅具备初级职称、参加手术的医助人无医师资格等)需由司法终核实明确。
拓展知识:吸脂死人案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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